蔡耀德|專欄觀點
北科大經營管理系理事長、宏國德霖不動產經營系會長、美國(APMA)大型專案管理專家,第二十屆國家玉山獎傑出領導人,亞洲華人之光、金傳獎、金炬獎等多項榮譽得主
[ 嚴重的醒思 ] 在都市更新的討論中,多數人關注的是分回比例、容積獎勵或建商品牌,然而真正決定一個案子能不能「走到最後」的關鍵,往往不是這些條件,而是信託制度是否完善。
原因在於,都更最大的風險並非來自工程本身,而是來自「人」。建商可能因資金問題倒閉,地主可能出現繼承或債務糾紛,資金也可能被挪用,一旦任一環節出問題,整個案子都可能停擺,甚至變成爛尾樓。因此,信託的存在,不是加分條件,而是風險控管的核心。
當土地與資金進入信託後,即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依據《信託法》,即使地主或建商在外有債務,債權人原則上也無法對信託財產進行查封或強制執行;同樣地,即使地主在重建期間過世,土地也不會納入遺產分配程序。這代表整個都更案被建立起一道法律上的防火牆,不會因個別人的狀況而中斷。
一、信託的本質:讓案子不再依賴個人
信託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在於將風險從「個人」轉移到「制度」。當土地與資金進入信託後,即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依據《信託法》,即使地主或建商在外有債務,債權人原則上也無法對信託財產進行查封或強制執行;同樣地,即使地主在重建期間過世,土地也不會納入遺產分配程序。這代表整個都更案被建立起一道法律上的防火牆,不會因個別人的狀況而中斷。
二、資金控管:確保專款專用
除了法律保障外,信託在財務面最大的功能,是落實「專款專用」。所有與建案相關的資金,包括銀行融資、地主自備款及預售收入,都必須進入信託專戶,由受託銀行統一管理。資金並非一次撥付,而是[依照工程進度分階段釋出]。同時,會由第三方建築經理公司進行工程查核,確認實際施工進度後,銀行才會撥款給營造單位。這樣的機制,使建商無法任意挪用資金,降低資金斷裂的風險。
三、權利控管:避免行政程序中斷
在實務上,另一個容易被忽略但極為關鍵的設計,是「起造人信託」。將建築執照上的起造人登記為銀行或信託機構,代表建案的行政主導權不再完全掌握在建商手中。當建商發生問題時,包括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報竣等程序,仍可由受託機構繼續推動,不致因建商不配合而卡關。這項設計,確保了工程在行政流程上的延續性。

四、續建機制:最後一道保險
信託制度中最關鍵的一環,是「續建機制」。當建商因財務困難、破產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施工時,受託銀行或建築經理公司可依信託契約接管該案,進行以下程序:
首先,評估工程現況與剩餘成本,確認是否具備完工價值;其次,取得建案的主導權與處分權;最後,尋找新的營造團隊或由建經公司代為管理,將工程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續建所需資金,通常來自信託專戶的剩餘款項,必要時也可透過銷售未售戶別或其他機制籌措。換言之,即使建商退出市場,建案仍有機會繼續完成,而非直接停擺。
五、有無信託的實質差異
若未設信託機制,一旦建商倒閉,常見結果是工程停工、資金去向不明,並可能面臨債權人查封與訴訟糾紛,最終往往由地主自行承擔後果,風險極高。相對而言,若採用完整的信託制度,土地與資金已被隔離管理,並有銀行與建經公司介入控管,即使發生突發狀況,也能透過續建機制接手處理,大幅提升完工的可能性。
六、信託不是萬靈丹
然而,信託並非萬無一失的保障。在房市景氣反轉、營建成本上升或銷售不如預期的情況下,即使有信託制度,仍可能出現資金不足或條件調整的情形。此外,不同案件的信託契約內容差異甚大,建築經理公司的專業能力亦會直接影響執行成效。因此,關鍵不僅在於「是否有信託」,更在於「信託如何設計」。
結語
都市更新是一項長期且高度複雜的工程,其風險管理的重要性,遠高於短期利益的分配。信託制度的真正價值,不在於保證不出問題,而在於當問題發生時,仍能維持工程的延續性,讓建案有機會走到完工。簡言之,沒有信託,建商一旦出事,案子往往隨之停擺;而有信託,則是在風險發生時,仍保留一條可以繼續前進的路。這,正是都市更新中最不可忽視的關鍵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