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契約保障、快樂平安出遊

劉瀚宇教授 / 專欄作家

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社會學博士、私立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校長、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副校長、國防大學兼任教授、陸委會諮詢委員、考試院襄試委員、經濟部技術處專案審查委員

暑假旅遊應注意旅遊契約的簽訂:

一、事件之簡述

據媒體報導,某旅行社推出到沖繩的郵輪旅遊。有旅客花七萬五千元住海景房,但從第一天晚上就發現房間沒有冷氣,其他房間也是如此,於是向房務人員反應,但是房務人員無法解決問題,旅客集體向櫃檯投訴!也未獲得回應。於是向旅行社陳述並請求協助處理。旅行社回應會幫旅客向該公司投訴!問題仍無法解決,旅客集體到大廳休息!待回到台灣,又因求償事件無法獲得滿意的解決,於是上了新聞!

二、事件的處理

據媒體報導,該事件的處理如下:

1、旅行社要旅客自行向該船公司求償。

2、消保官建議旅客可以找中華民國旅行業的品保協會申訴!

三、評論與建議

許多家庭都利用暑假帶孩子們旅遊,原本希望利用假期放鬆心情好好享受旅遊的愉悅。但如果發生本事件,不但未能享受旅遊的愉悅;反而造成勞民傷財,甚至發生糾紛,得不償失!因此本文對此事件做出評論及建議,希望讀者避免類此事件的發生!

契約保障品質/One Legal
  • 評論

1、官方說法也有道理   旅行社及消保官的說法也都有道理。但個人覺得不夠完美。因此我想建議讀者可以參考民法第二篇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八節之一有關「旅遊」的相關規定。

2、民法之規定   如果發生此事件,旅客想要求旅行社負責的話,旅客必須事先跟旅行社簽訂書面契約,而且契約上一定要記載「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有了這款記載,旅行社就有義務必須遵守契約規定。

根據民法第514-6條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本事件顯然不具備通常之價值,如果有旅遊契約,旅行社應該負擔本條之責任。旅客即可依民法第514-7條規定主張求償。

3、定型化契約   依交通部公佈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0條規定,如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該契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旅客受損害,旅行社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因此旅客要注意您所簽訂的旅遊契約是否符合該範本的規定!

  • 建議  快快樂樂的出門!快快樂樂、平平安安的回家!這是旅遊的準則!千萬別疏忽這個準則!要能符合這個準則的要求

首先;旅客一定要委託合法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業務!

其次:一定要簽訂書面旅遊契約,並且在簽約前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交通部所頒布的範本,並且要仔細瀏覽契約條文,如有疑問一定要問清楚,如有含混不清一定要註記於契約書。 第三;如果真的遇到問題,應立即心平氣和的反應,並保留證據。

最後謹祝所有的讀者們假期愉快!旅遊順利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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