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報導、李振麟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年6月4日宣示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就納稅人於行政救濟期間稅款徵收時效之計算,做成統一見解。裁定指出,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並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已繳納三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徵收期間應扣除暫緩執行的期間,其末日應計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此舉摒棄財政部以函釋主張可延展至繳款通知書屆期後30日的慣例,受到學界與實務界的高度關注與肯定。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林石猛律師表示,大法庭採取契合租稅法定主義與國會保留原則的立場,體現司法保障民權的精神。他認為,該裁定展現法院依法審判、不受行政函釋拘束的正當性,將有助於未來化解稅務爭議,並期待有朝一日得以終結太極門的陳年稅案。
律師戴敬哲指出,稅捐稽徵法第39條本為針對行政救濟之例外條款,應予從嚴解釋;徵收行為應於法定5年內完成,期間已涵括必要中斷或停止事由,無需再以函釋任意延展。他強調,此裁定有助於遏止稅務機關濫用裁量、擴張時效之作法。

律師黃麗蓉指出,時效制度屬絕對法律保留範疇,徵收期間若由稅捐機關自由解釋將違反法律明確性與納稅人可預見性,與憲法精神牴觸。她並認為,本案體現法院矯正行政機關恣意濫權的重要意義。律師蔣瑞琴補充,大法庭此次裁定不僅糾正行政法院長期依賴財政部函釋之現象,更依據憲法原則與國會保留精神,強化納稅者之基本權保障,令人鼓舞。

此外,多位律師並指出,此裁定亦讓長期受到爭議的太極門案再次受到關注。林石猛指出,太極門案反映台灣法稅體系中行政濫權的縮影。雖96年刑事判決已認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法,但行政機關仍不斷以同一稅目重覆核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黃麗蓉表示,國稅局即使承認太極門非補習班,仍以補習班名義核課81年度稅單並強制拍賣修行道場,構成對宗教自由與文化權之重大侵害。蔣瑞琴指出,太極門為憲法與兩公約保障下的修行文化團體,其遭遇的稅務迫害與本案裁定所揭示的原則不謀而合,亦證明依法課稅、嚴守時效,是落實人民基本權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