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昆凌博士/專欄作家
管理科學博士、英國愛丁堡商學院博士班研究員、嘉義縣政府縣政顧問、嘉義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解委員會委員、思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銷總監、全國台灣耀活協會理事長、退休教授
國土計畫將在2025年5月正式上路,可是全台22個縣市,至今只三個縣市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所以足見國土法是存在爭議的;也因此有立委提案修法希望計畫延期兩年,以免「違法」與,「完備」。
蔡昆凌博士指出:事實上,《國土計畫法》早在2016年5月就已經實施,並公布三個階段的規劃時程,而縣市功能分區圖為三部曲的最終。在2020年的縣市國土計畫討論裡;多數地方政府就反映無法在限期前完成;其劃設作業期已修法延期一次,可是如今地方政府卻以相同理由要求延期。原因為何呢?究竟地方政府在疑慮什麼?
《國土計畫法》2016年實施,根據該法第規劃,將會分成三個階段執行,首先由內政部訂出中央層級的「全國國土計畫」;接下來,各縣市政府會訂出地方層級的「縣市國土計畫」;最終階段則是由縣市政府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蔡昆凌博士指出:在國土計畫中,與農業發展相關的土地,分別是國土保育地第一、第二類以及農業發展地,經各縣市盤點後,全國約有80左右萬公頃的農業相關用地。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負責單位表示:雲林縣、台中市及彰化縣對於劃設農一、農二有意見,他們雖願意配合國家的糧食安全政策,但希望增加農業資源的挹注。至於桃園市、苗栗縣、嘉義縣,在未來發展用地上已進行其他規劃,也希望再做調整。基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民眾的資訊落差,以及民間對國土計畫的質疑、誤解,這就是本文作者對於本文研究的動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在作者研究中央政府公務人員的能力比地方政府普遍高太多;過去幾年於縣市府進行輔導時,很明確發現地方政府人員對法規的解讀,不同「他們習慣以操作了50年《區域計畫法》的運作方式跟結構,去想像未來國土計畫法下的運作結果。」而《國土計畫法》就是為了改變《區域計畫法》衍生問題才去制定的的法。
作者提出問題癥結在國土計畫上路前,人民想盡快賣掉農地,或申請變更土地用途的聲音,這是「正義」還是「爭議」,想必中央決策單位要有完整的溝通與宣導,避免遺憾發生。作者認為應在討論功能分區圖時,除了誤以為農地未來會嚴重受限,也有很多人「把利益掛在上面」,這時「投機」與「詐騙」就產生了!
蔡昆凌博士在國土計畫比現行的《區域計畫法》更具有彈性,民眾想變成綜合性用途等,在國土計畫下皆可提案將鄉村土地「混著用」。反而,《區域計畫法》的管理方式會讓該片土地只能作為某種用途。

根據國土計畫法用詞,定義如下:
- 國土計畫:指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
- 全國國土計畫:指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畫。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海域管轄範圍,所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國土計畫。
- 都會區域:指由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及與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具有高度關聯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所共同組成之範圍。
- 特定區域:指具有特殊自然、經濟、文化或其他性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指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部門發展所需涉及空間政策或區位適宜性,綜合評估後,所訂定之發展策略。
- 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基於上述明確定義;國土計畫114年4月底實行,確實時間需要延後,而近來中南部農地市場交易趨熱,不少地政士與房仲業者皆忙於介紹農地或進行申辦地目變更,市場上各種不實訊息雜亂,北部卻是工業土地與商用不動產交易增量,中南部一些農業大縣,則對國土計畫實施出現雜音,在農地使用變更與限制產生意見歧異,這就是「爭議」大於「正義」。
中央與地方政府針對國土計畫實施,在條文是沒問題,但需要解決是完整溝通而非是一場角力戰;再者,國土的劃設並非全然理想,它必須考量現存既有的配置、並融入在地的期待與想像。而你的關心,將決定它的方向。讓我們完整規劃未來台灣這塊土地的發展,這才是主重中之重;希望它的未來是什麼樣子?不是政客可以去主導規劃,你熱愛的縣市是否能更美好?我想人民等待最後雙贏完美結果的出爐才是良策,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