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瀚宇教授 / 專欄作家
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社會學博士 / 私立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校長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副校長
從倫理與法律角度看振興醫院不續聘心臟內科主任林昌琦醫生的事件。事件緣起振興醫院心臟內科主任級醫師林昌琦擔任該院工會理事長,經會員檢舉某醫生在2018、19年的業績不到5千元,但卻為高層重用,於2020年業績竟突破3億元,可抽成約三千多萬元,顯不合理。
為爭取醫師及員工權益,經查證後向醫院及董事會陳報,未獲合理說明,於是再向衛福部及勞動部舉報,竟遭該院記大過處分。於今年四月遭勞動部判定振興醫院應撤銷「對該院工會理事長林昌琦醫生記大過」,因該記過處分是「不當勞動行為」。
振興醫院雖在5月撤銷該處分,但是在6月初除命令林醫師限令他要在一天內搬離宿舍外,並發出至今年六月三十日後不予續聘的通知。此事件已引起病患及相關人員廣泛關注!

貳、事件影響
- 病患權益受損
林醫師深受病患好評,醫術精湛,病人預約掛號已有上千人,有些還準備做心導管手術。醫院不顧病人權益,要求病人轉診。完全不重視醫病倫理關係!一位年業績不達萬元的醫生,經高層重用竟然年業績可達三億多元,理由何在?職業倫理何在?
- 醫生尊嚴受損
一位在該院執業十餘年的名醫,為了爭取同仁們的權益,得罪高層權貴而遭不續聘!但醫院聲明是因為林醫師用藥不合健保規定。而林醫師回應申報健保是醫院的事,如果認為他用藥有問題可以跟醫生討論,而不是事隔三個月才以此為名義不續聘。至於何方說法為真,不在此討論。但可發現該院似乎專業性有問題!該院的法規程序何在?醫生用藥權責如何?醫生在院的地位如何?醫生的尊嚴何在?
- 工會功能受損
該院因為工會理事長受會員委託而執行符合工會法第一條之行為。因而遭受不續聘之結果。雇主似觸犯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第五款的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之規定。則該雇主應有該法第45條行政罰之適用。但即便如此,如今對林醫師的不續聘處分,已然發生寒蟬效應,以後該院的工會運作似乎會受到影響。
叄、事件評論
- 從倫理角度分析
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醫師倫理規範,其第一條規定「為增進病人權益,發揚醫師倫理與敬業精神,維持醫療秩序與風紀」。該院顯然違反醫師倫理規範!
林醫師在該院服務長達十餘年,醫術精湛,關心病人,深受病患愛戴。預約掛號病患目前已有上千人,還有一些等待進行心導管手術的病患。該院置病患權益於不顧,不尊重病人自主性而強制病患轉診,請問醫病倫理何在?醫院是救死扶傷的場所,更應重視職場倫理。一位年業績未達萬元的醫生不知何故,被高層重用,立刻年業績可暴增三億多元,請問醫療制度何在?風紀何在?請問職場倫理何在?
二、從法律角度論述
- 從醫事法規的角度論述
1、醫師法
依據醫師法第四章懲處之規定,醫師的懲處應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所以該院對林醫師的大過處分並非醫師懲戒!
2、醫院內部人事管理規定
人事管理規章是否合理、是否合於主管機關的規定,主管機關已認定該院大過處分不當。該院法規應可作為下次醫院評鑑的重點項目。不續聘處分與醫師法無關。但似乎不合邏輯、不合行政程序、不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 從勞動法規的角度論述
醫療保健服務業雇用之住院醫師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但主治醫師尚不適用勞基法。如果適用,雖是一年一聘,但因前後工作期間超過90天,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天,應視為不定期契約,醫院就不得任意不續聘。
雖然經過多年的爭議,但目前主治醫師仍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本案林醫師無法主張其與醫院為不定期契約。既然對主治醫師能否適用勞基法爭議許久。個人以為,依性質主治醫師似乎不適用勞基法,但可將此精神納入醫療法中,以維護醫療服務機構及主治醫師雙方權益。
- 從民法的角度論述
民法第148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制定的醫師倫理規範第一條係「為增進病人權益」、「維持醫療秩序與風氣」而制定該規範。可見醫生與醫療機構的契約並不是單純的雇用契約、承攬契約或是委任契約,而是與公益有關的委任契約,自應有民法第148條之適用。
我們看到新聞報導,林醫師目前尚有上千位的預約病患,還有許多要做心導管的病人,可見醫生與醫院的契約是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與公益有關。因此該院不續聘林醫師,似有違該條之立法意旨而無效!任何爭議都是因為己方認為他方是無理、是錯誤方;而己方是正確無誤的一方。尤其是強勢一方更是如此!
但是凡事都有好幾面,不見得己方的立場就是絕對合於真理、正義的!因此我們不須執著。有其是強勢方握有更多資源,更多的力量。有如此眾多的資源與力量不是謀私利,而是應該為大眾謀福祉!應該以大局為重!以蒼生為重!不知以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