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與詐騙集團合作?》揭開公寓大廈詐騙手段、主委該負責的刑事責任

蔡耀德|專欄觀點

陣屋建設全案管理專家、北科大經營管理系理事長、宏國德霖不動產經營系會長 美國(APMA)大型專案管理專家,第二十屆國家玉山獎傑出領導人,亞洲華人之光、金傳獎、金炬獎等多項榮譽得主

公寓大廈的主任委員(主委)在法律上的核心定位是「管理委員會的對外代表」,其本質是接受全體住戶(區分所有權人)的委任,來執行社區共同事務。

許多人誤以為主委是社區的「皇帝」或「總裁」,但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民法角度來看,主委的權限是「有限的合議制執行權」,而非「無限的個人決定權」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與相關實務,主委的權限主要在於代表管委會執行以下 7 大職務:

  1. 對外代表權:代表社區簽署物業管理契約、公共工程合約,或在社區遭遇法律糾紛時,代表管委會提起訴訟或出庭(管委會具訴訟當事人能力)。
  2. 執行決議: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以及「管委會內部會議」所通過的合法決議。
  3. 公設維護與管理:督導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如電梯、中庭、發電機)的清潔、維護、修繕及安全衛生。
  4. 住戶違規處置:對違反社區規約(如亂丟垃圾、私佔違建、違規停車)的住戶進行勸導、制止,或依法報請主管機關開罰。
  5. 財務督導與保管:管理與監督社區公共基金、管理費的收支,並保管相關會議紀錄、會計憑證與規約等重要文件。
  6. 召集會議:定期召開管委會例會,並依規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7. 公告與報告:定期向住戶公告財務報表、會議紀錄以及社區重要公告。

主委「絕對不能做」的事(權限盲區)

主委的權力受限於社區規約與合議制度,以下事項主委個人無權單獨決定,否則即屬違法或無效:

項目

主委能做什麼 ⭕️

主委不能單獨做什麼 ❌

動用資金

依照規約簽核日常小額行政開銷。

私自挪用大筆公共基金、未經財委或監委會簽自行提款。

更換廠商

代表管委會與經決議通過的廠商簽約。

擅自與物業、電梯等廠商解約,或直接指定自己私交的廠商。

修改管理費

依照會議決議向催繳未繳管理費的住戶。

自行決定調漲或調降管理費,或減免特定人的費用。

訂定新規

執行規約內已明文禁止的條款(如禁菸、禁放雜物)。

私自發明新規罰款住戶,或擅自更改車位分配規則。

重大修繕

發生緊急公安危險時(如公共水管爆裂),先進行緊急處置。

未經區權會或管委會決議,擅自發包數十萬以上的重大工程。

主委的任期限制與法律責任

  • 任期與連任限制:主委任期一般為 1 至 2 年。為了防止把持利益,法律強制規定最多隻能連任 1 次(即連續擔任最多 2 任)。
  • 民事賠償責任:主委對社區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若因為故意、私心圖利、或重大疏忽(例如忘了幫電梯續保公共意外險導致住戶受傷),主委個人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違法風險:如果主委帳目不清、私吞公款,會觸犯刑法業務侵佔罪;若私下收受工程廠商回扣,則可能觸犯背信罪

有給職主委的法律定性

  1. 合法性:主委是否能領薪水(車馬費、津貼)?答案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決議」或在「社區規約」中有明文規定。若未經程序私自支薪,即屬違法。
  2. 責任更重:民法上無給職通常僅負「輕微疏忽」的責任;但拿了薪水(有給職),主委就必須負擔民法上最高標準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在法律審判上,有給職主委若出包或違法,法官的裁量通常會更加嚴苛
公寓大廈外觀與社區財務查核文件示意圖
社區財務查核|縱橫新聞

主委與廠商勾結的 4 大刑事罪責

主委與工程、物業、保全或電梯廠商勾結(例如:內定廠商、收取回扣、縱容偷工減料),在司法實務上極容易觸犯以下刑法:

  • ⚖️ 背信罪(刑法第 342 條)

        ◦ 定義:為他人處理事務(代表全體住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違背任務。

        ◦ 處罰:最重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 實例:主委故意選擇報價較高、品質較差的特定厂商,藉此收取廠商私下給的「好處費/回扣」。

  • 💼 業務侵佔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

        ◦ 定義:將自己因業務(主委職務)所持有之他人之物(社區公共基金、管理費),據為己有。

        ◦ 處罰: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0 元(已提高)以下罰金。

        ◦ 實例:與廠商開立虛假的高額發票、假採購,再將浮報的工程款私下平分。 [1, 2]

  • 📝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 215、216 條)

        ◦ 定義:在管委會的財務報表、會議紀錄或估價單上,進行「明知不實之登載」並對外行使。

        ◦ 處罰: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 339 條)

        ◦ 定義:以施用詐術的方式,使管委會(或全體住戶)陷入錯誤而交付財物。

        ◦ 實例:高雄曾有知名大樓陳姓主委,與保全公司勾結挪用/索取回扣長達 4 年,涉案金額達 553 萬,最終遭法院依詐欺取財等罪判刑 3 年 6 個月定讞。

主委與廠商慣用手法:

1.更換自來水表,未有登記廠商紀錄,採用現金結案,無匯款紀錄!

2.屋頂漏水工程,無多家廠商競標,無保固期。

全體住戶可分二種方式提出救濟:

管委會與住戶都可以提出告訴。

1.警局備案刑事告訴。

2.檢調提出刑事責任。

3.查封主委名下產權,由法院作為判決後對於社區損害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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