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碩士 蔡耀德 /專欄作家
北科大經營管理碩士、北科大經營管理系理事長、宏國德霖不動產經營系會長、吉田開發建設副總、美國(APMP)大型專案管理專家、第二十屆國家玉山獎傑出領導人、亞洲華人之光、金傳獎、金炬獎,多項獎項貢獻獎人。
人的一輩子或許只有一間房子,除了房屋的價值還有感情,習慣生活環境種種因素。
因近幾十年老屋重建(危老、都市更新),建築工法不斷創新,營建時間縮短,相關注意事項多數人不容易了解!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臨時抱佛腳心態,每次的社會事件造成大家慌恐。
鄰損問題可注意幾個方向 :
土壤力學、施工技術的角度觀之,土層一經開挖、擾動,原本地層土壤緊密、均 佈排列的情況即發生鬆動,未被開挖的周邊土層向已開挖面產生位移、坍滑,另大型施 工機具在施工期間的移動及震動作業,也加劇土層鬆動面積,致使在開挖工區附近一定 距離的鄰房受地層滑動牽引之下,建築物本身即產生應力破壞、不均勻沉陷,其程度不 一的龜裂現象易發顯現,更甚者大角度的建築物傾斜也伴隨發生,以至於第三人鄰房屋 主在發現損失之後即向工程業者要求損害賠償。

按照建築三大風險:
1、基礎工程(foundation works)之風險
基礎的主要功用在於將建築物的自重及所承受之各種載重經由柱、梁、牆、樓板傳 遞至地梁基礎及底部土層。基礎工程所進行的相關作業項目甚多,主要以地下水抽水、 擋土牆施做、安全支撐架設、土方逐層開挖皆為相當重要的工程單元。
2、土方開挖工程(excavation)之風險
築工地的四側擋土措施構築完畢,土方的開挖即分層進行,而隨著基地內開挖深 度越深,土層潛變的狀況與程度將更加劇烈。工程業者在工區土方開挖過程,會選定在 工區外圍、擋土壁體、基地內部設置各種觀測儀器來監測土層、地下水、擋土措施,甚至安全支撐的變化數值,以瞭解、掌握地層之中已發生或即將產生工程風險,以便進行對工程本體或鄰近第三人建築物可能受害應變作為。
3、地盤改良工程(foundation improvement)之風險
盤改良或地質改良,其目的在於改善施工基地內的軟弱地質。地盤改良的施做方 式很多,大都皆以灌注純水泥漿的方式來固化須改良之土層。實務上有全區施做整層水 泥漿層,也有將一大片土層土壤挖掘之後置換為水泥漿,或是將水泥漿與現地土層土壤 做混合。地盤改良之灌漿過程會產生土層間的推擠效應,如此會引發擋土壁體向基地外 側凸起、變位,因此施工程序應當由基地外圈向基地中央包圍,且施做期間擋土壁體 以及鄰的變位觀測需定期檢視數值的變化量,以免造成鄰損問題。
鄰房就是需要建設公司及營造公司,作為鄰損保險投保,因為建設公司及營造公司針對經驗法則,因為經驗及節省開支,省略最重要的保障。

因為案例較多來自我保護專業知識較少,任何微小細節疏忽爾導致重大工安發生。
若有任何專業糾紛除了實務上避免傷害外,法律行為可由仲裁協會做六大項保障:
1.和諧 仲裁開庭方式,如同會議,仲裁人與當事人分坐席位上,充分陳述,不同於法院對抗性。在和諧氣氛中,達到息止紛爭目的,除可兼顧雙方顏面與尊嚴外,也能維繫雙方未來繼續合作關係。
2.保密 依仲裁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可確保當事人的營業秘密和其他私密不致外洩。
3.經濟 仲裁費比訴訟費低廉,且仲裁迅速結案,可節省當事人許多時間成本。
4.具執行力 依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仲裁庭的判斷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當事人可據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5.專家判斷 仲裁人皆是具有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之專家,熟悉有關行業交易的實務與習慣,適合解決各業界複雜或技術性的專業紛爭問題。
6.快速 依仲裁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仲裁庭應於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社會資源不能浪費,房屋鄰損屬於專業的判斷,專業的決定由專業仲裁單位代替法官最公平的審判,大家都不願意發生憾事,但是遇到就要專業單位當靠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